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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赃款,应退还,你在取保时退款,属于事后退赔,跟公司发工资有关系,仅得2万元,不承担全部责任。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我国刑法实践既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部门总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看他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犯罪的危害程度综合起来认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nn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正常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具体情况如下:一般情况下再劳动合同中是规定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来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公司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只要按照实际情况上报,符合财务流程即可,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是为了规避税务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国家规定,只有下列款项可用基本账户转到私人账户: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劳务收入、个人债权产权转让、证券期货个人保证金、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其他个人合法款项。金额超过五万的,还要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如奖励证明、劳务合同、证券期货公司证明、转让协议、保险公司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非法经营,销售额过200万,已经在公安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现取保候审阶段,若期间有重大立功,能缓刑吗?非法经营罪嫌疑人有退赃表现,并且被取保候审的,能不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实际案情确定,如果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以判处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存款不能保值,除了存款,还有什么渠道可以让钱保值呢?你好,有缓刑的可能性。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 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法规①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帮我想一个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题目目前存款利率不高,无论是定期存款还是活期存款,短期还是长期。货币基金一般等同于银行存款,收益率比存款略高,但是也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那么,还有哪些可以让资产增值保值的理财工具呢?房地产仍然可以保值。以后房价虽然不会过快上涨,但是上涨幅度还是跟得上物价上涨的。严格意义上说,房地产不属于投资工具,尤其对信托、各类基金,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有几套房产,还是能保值增值的。组合基金配置。还可以投资基金产品,多类型组合持有,合理调配。市面上基金产品种类繁多,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合理组合,长期持有,基本也是可以保值增值的。期货、期权等带杠杆的高风险产品不建议普通投资者直接介入,可以基金、信托等形势适当介入。相对于4%左右的货币贬值速度,通过存款实现资金保值是非常难的。有人可能会说,现在有些存款的利率也比较高,能够达到4%以上,保值应该没有问题啊?一般存款的利率都是按单利计算的,货币贬值却是动态的,而且是以复利方式贬值,所以,即便是4%以上的高息存款,保值也是有难度的。但是高息存款仍然不失为一种选择,下面我们来看都有哪些渠道可以让资金保值。除了上面的产品和渠道,很难再找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了。在中高风险领域,还有一些值得投资的产品,信托产品就是其中之一。信托产品投资门槛比较高,单产品投资起点是100万,年化收益率超过8%,一般情况有担保,投资风险中等,绝大部分信托产品是比较安全的,适合于高净值投资者。高风险投资领域,比较值得投资的产品是基金定投,基金定投需要长期坚持投资,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比较理想收益率会超过10%,可以对抗货币贬值。超高净值的投资者,也可以选择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可以为客户定制投资组合理财方案,年化收益率在6%以上,是一种相对比较稳健的理财方式。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可以取保候审吗 ?不是负责人?业务经理?急····谢谢·《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诈骗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非法经营退赃后取保能缓刑吗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说的情况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罪,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取保候审问题,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协助申请。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祝好运。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嫌疑人有退赃表现,并且被取保候审的,能不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实际案情确定,如果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以判处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