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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将其财产交由您代理,是一种委托行为,只要你们双方达成委托的合意,也是可以代为炒股的。但是,一些特别人员是不能炒股,也不能帮他人炒股的。一、委托炒股的行为如果对方将其财产交由您代理,是一种委托行为,只要你们双方达成委托的合意,也是可以代为炒股的。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二、借用炒股账号的违法性《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别人的证券账户炒股或者出借证券账户都是违法的行为,利用他人的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很容易为操纵证券市场提供空间,伤害市场的公平性。《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三、特定人员不可代人炒股从业人员是不允许代客理财的。一般来说,合法的代客理财属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为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违规代客理财则往往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违规“代客理财”风险巨大。对投资者而言,目前证券公司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风险揭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所产生的亏损,证券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法律责任。对证券公司而言,随着市场行情变幻莫测,员工违规代理客户操作账户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隐患会逐步显现。一旦因员工操作的客户账户亏损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将引发客户投诉并认为营业部对经纪人管理工作不到位,还有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也不准买卖股票。除了以上从业人员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上市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本人或者家人,不得帮助他人炒股。其他人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不可以帮助别人炒股。但是,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交易时,如果委托理财出现亏损问题、操作方没有按协议执行等问题,这些是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如果投资者委托的操作方运用账户违规交易,也会对开户方投资者造成牵连影响。接受别人委托,替别人炒股票,是否合法?代理炒股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取决于代理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回报的行为。在委托代理方面,根据《民法通则》,授权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委托代理的授权形式在《合同法》中也有所体现。对于证券交易代理的授权,法律没有做出特殊要求,因此可以认为,除了书面形式的授权外,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授权也是合法的。尽管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减少客户间的争议,降低券商的经营风险,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授权委托书才能证明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关键在于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实际操作中,如果仅要求受托人提交经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券商的审查将仅限于形式,无法辨别委托书的真伪,这样的要求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所有授权委托书都必须经过公证,相关费用的激增可能会影响股票交易的便利性和快捷性,这与委托代理旨在提高民事流转效率的初衷相悖,并且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对委托代理炒股这类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我国对委托代理炒股这类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再者是此类《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2、有人认为这类委托代理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也有人认为受托方不具备理财资格或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因违反证券法或金融法规而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亏损。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3、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里受委托的自然人也要分类而视:(1)如果是单个的一对一,都是个人,仅仅是委托炒股,没有踏准市场节奏,并没有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只要其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国家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受到尊重,其委托理财合同亦应认定有效。(2)如果是“一对多”,也就是说一个所谓的高手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故应认定合同无效。扩展资料:委托炒股引发纠纷的高峰期大约是在2008年。因为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曾到达过历史高点612404。之后一路下探,仅仅半年不到的时候,到2008年5月,大盘就已经在3300点附近徘徊了。2008年,丽水,一个是归国华侨,后投身房地产业;一个是叱咤大户室、人称“股神”。两人在2007年底签了一份协议,合作炒股,老板出资,“股神”操作。协议是定到当年6月30日的,但是,还没等协议期满,老板就把“股神”告上了法庭。因为投入的1800万,已经缩水至800多万。人民网-男子替朋友母亲炒股亏十几万被判赔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