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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职工福利费计入应付
职工薪酬。一、
职工福利费的简介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
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
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
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
福利支出。二、职工
福利费的构成(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
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
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
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一)制度健全
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二)标准合理国家对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提问:有哪些因素,情况会影响职工福利费用的变化以及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我国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个人
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其中第八条为本题目内容)2011年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1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通称为“五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表参见表2-4。表2-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万元的 20 02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30 2 0003 超过5万元的部分 40 7 000劳务报酬应纳税额(4 000元以内)=(劳务报酬-800)×20%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超过4 000元)=劳务报酬 ×(1-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三、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应纳税额(4 000元以下)=(稿酬所得-800)×20%×(1-30%)稿酬应纳税额(4 000元以上)=稿酬所得×(1-20%)×20%×(1-30%)支付稿酬的单位应当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目前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拍卖财产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4 000元以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20%4 000元以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20%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区别有哪些?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福利费的演变是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结果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在职工生活诸多方面以多种形式给予补助,由此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特别是大型企业尤为明显,企业普遍办有医务室、洗澡堂等五花八门的福利体系。会计核算上应付福利费就应运而生,职工的生活相对得到保障。随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将社会保障上交给政府,职工进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职工和企业在这方面逐步脱钩,企业可以摔掉包袱,全力以赴进行经营活动,这样计提14%的应付福利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另外,新《公司法》的出台,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计提法定公益金,之所以取消这一制度,是因为法定公益金混淆了职工报酬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事实上是用公益金制度替代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由公司及其所有者来承担应由政府财政支出履行的社会义务。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继续设定法定公益金制度来解决职工的集体福利。 二、有利子体现公平公开的薪酬制度,揭开垄断行业的隐避性福利 旧的《财务通则》或《企业会计》对职工的薪酬或福利大多分散在职工货币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非货币性的实物中,没有系统的文件制度予以规范和限制。因此,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巨额垄断利润,企业管理者便千方百计巧设名目走福利费的账,借方计入成本和费用,贷方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其各种福利是一般行业望尘莫及。而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于或付出的所有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捉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并在统一的负债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这就把以前可能躲躲藏藏的东西都暴露出来。从而使企业,尤其足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的薪酬公开在财务报表中,使职工福利更加透明。 三、改变了财务指标的评价内容,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比性原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处理,对于取消的按工资总额计提的14%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例如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这意味着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较以前年度相比,财务报表范围扩大。各种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在纵向上将失去可比性,报表使用者应关注福利费的取消对报表分析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但要分析“表内关系”,还要关注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表外项目”,以便获得相对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 四、重新分配了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一部分转为国家所得税收入;一部分转为企业的留存收益,实质是股东的权益;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以现金红利的性质分给股东,成为股东的既得利益。从资金上来说,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减少。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列支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新《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所以,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比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在企业中享受到的利益水平下降,因为《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 五、应付福利费余额对大多数公司未来业绩的负面影响较小 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根据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1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A股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合计为212亿元,比2005年末203亿元增加了9亿元。应付福利费为借方余额(红字余额,表示实际支出多于提取的福利费)的仅有7家公司,合计758万元;另有49家公司余额为零。 可见,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后,2006年初212亿元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将于未来调整计入管理费用或者用于相关福利支出,将会略微增大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而7家仅758万元的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对这些公司未来业绩的负面影响却是微乎其微的。 六、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将几乎所有的职工薪酬按受益对象处理,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从而提供更为可靠的成本等信息;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采用按实列支,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职工薪酬包含的福利费内容;历史性的解决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如此统一的福利费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提供相关、可比、可理解的会计信息,满足报表使用者多层次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报表后如何分红企业会计人员平时处理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时,容易将两者混淆,实际上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可以根据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进行辨别。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怎么区分?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三、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其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设置这一标准是防止企业利用福利性补贴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例如企业在营利能力增长时为了少缴所得税而不适当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额。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职工福利费分录计提时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开支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福利费,是不是只有该单位有工资支出才可计提?如果没有就不能计提?股份制公司的分红的一般方法:一、分红一般是按财务年度,特殊情况也可以特殊对待。二、全体股东如果都同意的话,股东分红进入公司,直接增加注册资本;不分红做为资本公积。如果只是个别股东用自己应得分红加大投资,要成为注册资本必须要经股东会同意,并履行包括工商变更在内的其它程序,从而扩大个别股东的持股比例。三、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也可以在章程中做出特殊约定。股份制公司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已经不允许计提了,过去已经提取的福利费等税务局出台新的政策再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颁发的《2006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 [一]》(以下简称“《若干问题》”)中写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以下将对《若干问题》中提到的这些事项做具体分析。 取消应付福利费计提 根据财政部原来有关“应付福利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够用的现象。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而随着一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因此也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再由于应付福利费按计提数抵税的政策,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转为国家的所得税收入;一部分转为企业的留存收益,实质是股东的权益;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以现金红利的性质分给了股东,成为股东的既得利益。从资金上来说,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减少。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所以,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比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在企业中享受到的利益水平下降?本人认为《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作为配套措施,本人建议,对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国家可以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水平;对于工效挂钩企业,国家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企业的工资总额额度。 对原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是历年积累起来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如果将该结余一次性转入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股东增加了对企业的权益,职工的权益却减少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付福利费无结余的企业职工相对有结余企业的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若干问题》并未要求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福利费结余一次性调增当期利润,而足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做此操作。这就给了企业一个缓冲的期间,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从而尽量避免前述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少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完所有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并不足一件困难的事;但对于企业成立时间较长,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很多的企业,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合理、合法地用完历年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却并不那么容易。对于如何使用该结余,宗旨应足:惠及全体职工、不使职工利益受损。本着这样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用该结余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或者将该结余按照一定的规则分给职工个人,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债转股的形式,将应付福利费结余转为职工股。采用以上两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因突击使用应付福利费而造成的不当使用、不法使用现象,又可以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尚未使用完的应付福利费余额,根据《若干规定》,要在该期间将其冲减管理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首次执行日后的那个会计期间应付福利费结转利润的金额较大,那么向社会公众做信息披露足必须的,否则会有粉饰利润之嫌。因为它属于以前年度利润,与企业当期经营业绩无关。至于被冲减的结余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数,目前笔者尚未看到与此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应付福利费计提时已在计提当期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因此,因应付福利费余额结转而调增利润,应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是新会计准则规定!但现在你还是可以计提的,有工资的月份可以计提,没有工资不可以计提(如计提,年底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