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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8 08:02:32
基金的股票是指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中的股票部分。接下来对基金的股票进行详细的解释:一、基金概述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以实现资产的增值。基金的投资范围广泛,可以包括股票、债券、现金等多种资产。二、股票在基金中的角色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是重要的一部分。基金通过购买股票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从而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会根据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策略而有所不同。例如,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而混合型基金则会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多种资产。三、基金投资的股票特点基金投资的股票通常具有多样性,即基金不会将所有资金投入某一只股票,而是分散投资于多只股票,以降低单一股票带来的风险。此外,基金的投资团队会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选择具有增长潜力和良好基本面的股票。四、基金股票的投资风险基金的股票投资同样存在风险。股票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的表现。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应该了解相关的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配置。总的来说,基金的股票是基金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投资多只股票来实现资产的增值。但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合作股是什么意思? 以后投资必须专业化,业余的
散户想炒股赚钱会越来越难,必须对股市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投资选股估值等能力才能赚钱,否则,只能成为被
机构收割的韭菜。 如果
散户自己并没有较强的投资能力,那未来最好的选择,还是买基金。 其实对普通人来说,长期赚钱最好的投资方式是买指数基金,可以买大盘的指数,也可以买行业板块的指数,以此来获取国家整体经济增长或某个行业增长的平均收益。 但投资指数赚钱一定要长期,短期会有波动,不一定能稳定赚钱,如果是抱着短期想赚钱的想法,就不适合买指数。 现在
机构抱团,靠不断推高抱团股票的股价来吸引更多的
散户认购基金,这是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做法,如果大家想短期快速赚钱,买抱团业绩好的基金是挺好的。 但这样的基金,因为本身是靠短期利益驱动的,所以当抱团股票的估值被推高上天的时候,同样也是有会抱团瓦解下跌的风险,长期来看,就不一定能赚钱了。 历史 上,一旦基金亏钱,是可以清盘的,也就是后来的韭菜只会看到业绩好的基金,而看不到业绩不好的基金,因为都已经没有了。 所以抱团基金短期都是明星,但长期的风险要小心。 股市去
散户化未来一定还是趋势,但这需要有真正抱着价值投资心态去投资的
机构。 如果
机构也是靠短期投机来赚管理费,并不关心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就是基金亏损了和他也没关系,那这种
机构化的市场也是不长久的。 毕竟极端化的分化行情,是会助长短期极端化风险的,这也不是长久之计。 去
散户化比较好的结果,是让散户不要自己盲目投资,而是交给专业机构来投资,但机构的极端抱团行情却显示出机构并不专业,至少目的上不是要帮基民赚钱,而是要尽可能在短期内赚更多的管理费,这和机构化价值投资的长期目标是不相符的。 散户还是太难了,自己投资的难度加大,专业的机构也并不想帮散户长期赚钱,最后的结果,就是不管散户还是机构,都会越来越投机,A股的价值投资之路,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欢迎关注@ 财经 大表姐,学投资,让财富增值,感谢您的点赞支持哦! 股市去散户化和机构抱团,将会给散户带来账户资产的生存考验和投资方法的重新选择。 一、股市去散户化 这是A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无法避免的一个阶段。对此需要有正确、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股市去散户化,在美国统计数据中,是按照机构与个人的持仓市值来衡量的,过去十多年,大致稳定在60%:40%。 这个结果给散户两点启发和借鉴: 1、股市去散户化,不是要消灭散户,而是优化股市的市值持有占比。即不要太过于在意散户人数,而是持有市值变化。 2、散户要让自己不被股市去散户化,需要改变、提升自己,以机构投资者的角度、想法去选择和持有股票。 二、股市机构抱团 这是股市去散户化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股市散户持有市值减少了,机构持有市值就相应增加了。 而机构投资者的股票组合在基本配置和重点配置方面,选股要求、思路、方向、方法大同小异,就会造成相当股票的雷同,结果在公开信息方面,就表面为机构抱团取暖。 三、股市去散户化和机构抱团,将会给散户带来账户资产的生存考验和投资方法的重新选择。 1、 给散户带来账户资产的生存考验。 自从2020年7月初那一波年度吃饭行情之后,我估计很多散户的账户资产走势是呈现下降走势的,如同中证1000指数一样,因为他们持仓中重点是小盘股。详见附图1:代表小盘股的中证1000指数连续六个月在走下跌走势。 这才是六个月的走势,如果是一年、六年呢?持有小盘股的账户资产较大概率就会不断下跌、缩水。 2、 给散户带来投资方法的重新选择。 是选择机构抱团取暖、但是长期走势向上的龙头股? 还是选择和坚守基本面优秀就是不涨的白马股? 或者是那个启动上涨时跟进那个类型的品种。 这,需要我们自己选择和决定。 详见附图2:自选股中的白马股,低市盈率、低市净率,高成长性,但是就是不涨。 详见附图3:大盘回调时,大资金在趁机买进回调到位的龙头股。 小结: 股市去散户化和机构抱团的较长走势,必将会给散户带来账户资产的生存考验和投资方法的重新选择。只要能让散户账户资产处于长期上涨走势的投资方法就是好方法和必须采用的方法。也许几种方法要交替使用,以其中一种为主。 关注@ 养生 投资, 飞越股市漫长牛熊时空 安康快乐生活 养生 ,趋势价投稳健盈利 (个人观点,仅作交流,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从股市赚钱有两个途径,一是持有企业股票,赚企业持续增长的红利,二是利用股价的波动赚股价差的钱。 第一种途径,机构抱团对散户影响相对有限。自己的钱,自己做主,在长期持股方面,散户相对于机构更具有先天的优势。 第二种途径,看似机构具有明显优势,去散户化可能会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但是从底层逻辑上来讲,散户放弃自己操作投入机构,并不能保证散户就一定能赚钱。目前机构主要靠割散户的韭菜赚钱。去散户化以后,主要在机构之间相互博弈,相对较弱的机构,同样会被较强的机构割韭菜。哪个机构强?哪个机构弱?同样是个技术性很高的难题,各种大大小小的机构也有数千家,就相当于散户现在要面对的4000多只股票一样,难以选择优质的标的。选择机构的难度并不亚于选择股票。 在股市赚钱,无论是自己操作,还是选择机构帮你操作,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选择机构操作的好处,就是省去了你的亲力亲为,为你节省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有利必有弊,同时你也失去了在股市搏杀的乐趣,失去了对自己资金的控制。 自己的情况自己最清楚,权衡利与弊,得与失,何去何从?以自己的能力和习性为主要依据,切莫受到舆论与机构宣传的蛊惑。现实生活中,朋友、同事合伙成立
公司的情况非常常见,笔者作为从事
公司法专业的律师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及办理此类业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办案的心得和经验。我们从
公司的生命周期来看
股东合作需要注意的要点。一、
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自2013年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设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
股东只需认缴出资,并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认缴期限也可以自行约定,如20年内。一些公司在没有实缴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注册资本显示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认缴十亿的贸易公司出现。认缴注册资本过高的风险在于,法律虽然规定
股东可以先认缴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但是向公司缴纳出资毕竟是一项义务。如经营不善准备解散或者对外负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
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即使未到缴纳期限,也将加速到期。这种情况下,
股东将失去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立即缴纳作为破产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此外,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后期想减资也比较负责。公司的减资需要公告并通知全体债权人,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种稍有不慎,股东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
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二、股东出资问题股东的出资问题常见的有如下问题: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董事高管协助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等。我们先来看出资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用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直接将货币出资转到公司账户,由公司财务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一部分股东直接将出资转给公司的大股东,有可能会产生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股东出资后又转出,可能会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通过关联交易 转出等等。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的高管、直接负责人都可能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后将该财产交付给公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11条。三、财务规范合作成立公司,财务规范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所谓财务规范,就是进出帐的规范。公司的每笔进账、出账要让会计(没有请专门会计的要让记账公司)记清楚,做好相应的会计凭证,不要一本糊涂账。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老板和公司公账、私账不分。比如,公司需要买什么东西,老板(大股东)直接就自己掏钱付了,公司根本就没有记账。本律师遇到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个美容院的老板,房租、装修、设备仪器全是个人账户买的,没有发票。后来因为股东代持引发一些纠纷,股东要求查账,要求提供报表,因为公司没有凭证无法做账、公私账不清,拿不出来报表和凭证,陷入被动局面。开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识以外,会计法也必须了解。《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司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公司董事、高管因为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导致股东无法查询公司财务账簿的,应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此外,提醒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是说,公司应该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一次审计。虽然现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检,改为自行进行年报登记,但是公司每年进行一个审计,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给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个交待,也是对参与经营的股东减轻责任的一个保障。如果设私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幅度比会计法规定的罚款重。四、
股权转让的问题公司的
股权转让历来纠纷很多。
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常见的问题包括,
股权0元或者1元转让,股东的出资没有出资完毕就转让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共有股权的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股权回购,离职退股的约定的效力等问题。实践中,一些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常常签订两份或多份股权转让价格不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递交给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是0元或者1元,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在另外的协议中约定。或者反过来,在工商局备案的协议中约定的是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但是双方因为其他一些关系并不进行实际支付。此类阴阳合同,除涉及偷逃税的风险以外,还是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风险。一些法院会探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磋商过程、协议缔结时点的股权估值、实际履行情况等作综合认定;但有的法院会以工商备案的合同为准,要求双方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如笔者曾经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双方按照转让的2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1200万元做为转让价格,但是转让方并未实际出资,受让方主张不进行支付。但最终法院判决以工商备案的协议为准,最后判决受让方支付1000余万的股权转让款。(案号:(2018)黔民终344号)瑕疵出资的股权,即未完成出资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仍对公司负由出资的义务,并且受让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共有股权的转让也是经常会起争议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若股权转让发生于转让方离婚期间,此类风险尤为明显。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即将未登记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权的权利限定于财产利益。但是,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故受让方宜将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纳入考量,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如程序不当,会涉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应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股权转让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股权回购和离职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确回购的主体、对价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离职退股的约定应该以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五、股权的继承和分割问题《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合作过程中,如果一股东突发死亡,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置?股东持有的股权从法律性质上说,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其个人部分又构成遗产。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和继承问题。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做特别的约定,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可能会要求成为股东,引发股东争议。建议股东合作之前,做好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的规定,如规定,股权不能继承,股东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X股东,由X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给继承人。六、公司经营不善清算的问题有一份数据显示,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不超过5年,5年左右就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么转让给别人要么选择解散公司然后注销。公司解散还会伴有员工劳动关系的纠纷。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法院强制解散两种情况。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解散,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主体才告消失。公司清算的,应该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清点核算。如果前期的财务不规范,公司清算会面临一些问题,给清算造成一些障碍。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有一些法律义务需要严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债权人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很可能会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也应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关于公司经营不善时的清算程序,明确股东的责任。抛砖引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