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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08:02:31
受让形式是指在特定交易或合同关系中,一方将某种权利、资产或利益转移给另一方的过程或方式。这种转让可以是部分或全部的权益转让,通常涉及的是财产权、股权、
债权、合同权利等。在
受让形式下,转让方被称为转
让人,接受权益的一方被称为
受让人。以下是
受让形式的详细解释:1 定义和概念:
受让形式主要出现在各种交易场景中,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企业之间的商业活动。在资产交易、股权转让、
债权转让等场合中,经常会有
受让行为的发生。简单来说,受让形式就是指某权益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2 受让的具体表现:在具体的交易中,受让形式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在股票交易中,投资者购买某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就是一种股权的受让。在
债权转让中,
债权人将其对
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债权的受让。此外,合同权利的受让也常见于各类商业活动中。3 法律效应和经济影响:受让形式不仅涉及权益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效应和经济影响。在法律上,受让完成后,
受让人会继承转
让人的相关权益,并可能承担相应的义务。经济上,受让行为会影响相关方的资产状况、经营策略以及市场格局。总的来说,受让形式是交易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权益转让。在进行受让行为时,双方需要明确权益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了解受让形式的法律效应和经济影响,有助于做出更明智的决策。转让本金是什么意思债权转让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该申请执行人必须先向法院起诉,取得胜诉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如何处理企业债务纠纷转让本金是指在某种金融交易中,原本约定的用于某项投资或交易的金额被转让出去。在金融领域,本金通常指的是进行某项投资或交易的原始金额。当这个原始金额被转移或转让给其他方时,我们称之为转让本金。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多种金融交易中,如股票转让、债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等。在股票转让中,转让本金即指某股票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另一个投资者。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将其对
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在基金份额转让中,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他人。转让本金的具体操作方式会根据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市场规则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投资者在进行本金转让时,需要遵循相关市场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转让本金的大小、转让的条件和费用等也会因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总之,转让本金是金融领域中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指的是将原本用于某项投资或交易的金额转移给另一方。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转让本金的相关概念和操作方式,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金融交易和投资决策。尤其在复杂的金融市场中,正确地理解和操作转让本金,对于保障自身权益和实现投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朋友转让了30万股给我,但是现在不承认有单位股票,就是不想给股权我,我可以告他诈骗罪吗?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类型之一,是合同双方不改变债的内容而为的债权主体的更迭。债权主要分为记名债权(如股票、国债、公司债等)和指名债权(普通债权),本文所讨论的债权仅为指名债权。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对债权
受让人行使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债权转让对于
债务人的约束、
债务人的抗辩权、出
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认识上存在诸多分歧,本文拟结合我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例,探讨对上述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债权
受让人向
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考查 债权
受让人向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时,要否应对受
让人受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债权为财产权,可由权利享有者自由处分已是共识。企业的债权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样受企业支配。从财产处理的原则看,应当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债权进行的处分,只要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企业对于其他财产的处分一样,其效力应予肯定。但债权因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转让不仅涉及到合同相对人,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转让的前因。2、债权出
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该关系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原因关系,如债权基于买卖、赠与而转让,二是债权受让关系。3、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4、债权出让人与其自身股东、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关系是否对债权转让产生影响,或基础原因关系应否加以考虑,是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的问题。 理论上,债权转让合同不论在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还是在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均被认为只要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出让人成为新债权人。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准物权契约,是相对的无因契约,除非转让双方作出特约,原因是否有效,对于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不产生直接影响,如甲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将其对于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后甲发现并未对乙负有债务,但其债权转让合同仍不因之而无效。后者则并不将债权转让的原因(如基于抵销、买卖等)与债权转让本身(交付)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即有效取得债权。因此,债权转让制度并不考虑其他原因。通说认为,之所以不考虑其他原因,是基于债权转让的安全性,保护受让人能完全取得债权。而所谓完全债权要求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一,应不受被转让债权的成立、存续及内容上的瑕疵(无效、消灭及附有抗辩权等)的影响;第二,应不受流通中瑕疵(转让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纵使债权转让中存在瑕疵,该瑕疵也不对受让人行使权利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法院对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确认并不需要审查其他有牵连的法律关系,不否认与债权有关联的其他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其他人仍可依法就本案债权提出自己主张。 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三、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 债务人于什么情况下受债权转让的约束,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显然同意主义较通知主义更为严格。所以在适用法条上,应当适用合同法处理这类案件。但合同法的规定也不甚明确,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通知对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通知的形式、通知的生效、通知的时间等问题上。 四、债权出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出让人向受让人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有效存在且没有瑕疵的,任何第三人不会就本债权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权利存在瑕疵,除非受让人受让时明知,出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未对债权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理论上认为,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为有偿时,受让人有权依关于买卖之规定,要求出让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为无偿行为时,受让人原则上不得行使任何权利。换言之,有偿转让按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无偿转让按赠与相关规定处理。 五、债务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和诉讼法上的抗辩。实务中主要表现为:1、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如转让的债权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或债务人行使了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而使债权不复存在;2、受通知前,已经清偿。如甲公司已经在资产管理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前,或转让后通知前,归还了所欠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3、拒绝履行的抗辩。如双务合同中,出让人仅转让债权但保留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4、诉讼法上的抗辩。如出让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管辖,债务人可援引对抗受让人;5、抵销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该规定对债务人既有对于受让人的债权又有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时,可否主张先抵销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没有明确。当甲转让5万元对丙的债权给乙,丙享有3万元对甲的债权,又享有3万元对乙的债权,如果乙向丙表示抵销,丙能否以向甲已为抵销进行抗辩成为问题。我们认为,除非丙已经同意乙的抵销,否则,丙有权主张先抵销对于甲的债权,由此,乙只能主张2万元的债权,丙再为抵销,则乙尚欠丙1万元。因为如果丙在乙提出抵销时,不能主张对甲的抵销权,那么如果甲丧失了清偿能力,则丙的债权没有实现的可能,对丙的权利保护则不利。如果说是你给予对方30万元现金等价换取30万股股票,并签有相关合同,而现在其不承认有该单位的股票,如果事实是不拥有该股份且不愿意偿还你30万现金,这种行为属于诈骗。如其拥有该股票却不愿意转让给你,其属于一种纠纷可通过调解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