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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8 08:02:32
股票质押是一种
股权质权的运用,其核心是
债权人通过占有债务人或第三方的
股票作为担保,以保障
债权的实现。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上市公司不得以其自身
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以避免可能的内幕交易问题。
股票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独特的特性。首先,它是从属性的,即
股票质押源于
债权的产生,股票成为
债权实现的手段,形成了
债权为主、股票质押为从的主从关系。其次,股票质押具有不可分性,即无论债务清偿多少,
质权人对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享有
质权,即使部分股票灭失,未灭失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再者,股票质押还具有物上代位权,即当股票灭失时,
质权可转移到代位物上。根据《担保法》,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但由此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继续担保债权。最后,股票质押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使在债务未完全清偿时,质权人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股票价值中获得偿付。总的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以股票为担保的债权保障机制,其特点包括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权和优先受偿性,确保了债权的顺利实现。扩展资料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指个人股票所有者以其持有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而股份>67%,连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也有了,就拥有完全“绝对”控制权了。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
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一、
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
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1、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2、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3、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二、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
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
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
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
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扩展资料:股权结构的形成企业具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以及组织结构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的企业家应该考虑在股权结构各个组成部分的变动趋势。当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发生变化时,企业股权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此,股权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可塑结构。股权结构的动态变化会导致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走向的管理方式的变化,所以,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具有弹性的柔性经营组织。股权结构的形成决定了企业的类型。股权结构中资本、自然资源、技术和知识、市场、管理经验等所占的比重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随着全球网络的形成和新型企业的出现,技术和知识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社会的发展最终会由“资本雇佣劳动”走向“劳动雇佣资本”。人力资本在企业中以其独特的身份享有经营成果,与资本拥有者共享剩余索取权。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识资本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的资本。在世界全球化进程中,人力资本或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使得传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已成为未来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新课题。股权结构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变动的内在动力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化,选择好适合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对企业来说具有深远意义。-股权结构股权质押的后果法律主观:股权质押有以下法律风险: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未经质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股权价值发生变动、质权权益受损的风险;以及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变动股权的风险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1股权质押如何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2股权质押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1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4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为质押1、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3、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4、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股权质押登记后果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股权质押登记后会产生诸如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等后果 , 而作为股权质押人,需要慎重考虑清楚股权质押登记后产生的后果。通过小编对股权质押登记后果的分析,希望对质权人与被债权人在现实中遇到的股权质押问题提供一点帮助。转继承代位继承份额规定是什么?不能。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为质押的。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扩展资料:质押的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3、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4、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股权质押-限售流通股转继承代位继承份额规定是以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为准,因为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实际上都不是继承人自己发生继承,所以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先有权继承的人,继承的份额来进行确定最终继承份额。 一、转继承代位继承份额规定是什么转继承代位继承份额规定是以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为准,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处于同一亲等的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的直系卑亲属应按股均分。严格贯彻按股继承的原则,虽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仍应按股代位继承。二、代位继承纠纷要哪些证据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一)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二)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1、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2、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三)遗产的证据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在当代的社会,继承的方式比较多种多样,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说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就可以发生代位继承,但是代位继承有一定的份额规定,不是自己参与继承,而是应当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