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实时汇率
1 美元(USD)=
7.2523 人民币(CNY)
反向汇率:1 CNY = 0.1379 USD
更新时间:2025-02-25 08:02:32
子女涉嫌诈骗犯罪,不会影响父母的财产,除非父母名下的财产有诈骗所得的财产,如果属于诈骗所得的财产,公安可能会进行查封、扣押、要求退赃等,如果父母名下的财产与诈骗没有关系的,公安无权进行处置,公安只能处罚与犯罪嫌疑人有关,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华美诈骗是怎么回事?没有问题,民间租车是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受保护;车辆作为涉案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警方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退还。即使作为证据使用的,最终案结后,也应当予以退还。你可以直接跟警方联系,要求退还,这是你的正当权利。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2、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银行员工办理冒名公务卡是否涉及渎职罪5年前的一桩投资让张克强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也让更多人意识到民营企业的处境十分尴尬,不少人士开始声援张克强,认为他是无罪的。张克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华美系确实早在2000年前后就开始关注
盐湖钾肥股票,但它后来的致富故事却与
盐湖钾肥没有太大关系,外界传闻的华美集团诈骗,完全不属实。华美与
盐湖究竟发生什么,为什么张克强成为华美诈骗案件的主要人物?这要从2006年说起, 当年,
盐湖集团正在建设察尔汗
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总投资约44亿元。彼时盐湖集团“资金短缺
严重”,选择了增资扩股。兴云信当时资金不足,导致这桩交易陷入僵局,于是兴云信需要找到了张克强这个救星,但是张克强当时并无心投资青海盐湖钾肥。张克强从一开始就没有诈骗的理由,因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肯定是无偿占有,即空手套白狼,而华美诈骗案中张克强支付了对价。只要当时价格合理公开,华美又实际支付了对价,不管有没有设定投资门槛,都不能定性为诈骗。并且2006年6月27日,盐湖集团向青海省国资委上报了增资扩股的相关请示。月底,青海省国资委作出批复,同意以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涉嫌诈骗的立论是投资门槛问题,即张克强的“华美系”是民营企业,根本不具备增资国有企业盐湖集团股份的资格。如果说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那么青海盐湖集团为何又确定与华美集团合作?为此张克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则认为,华美诈骗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张克强无罪或者有罪,可以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青海盐湖案都不构成诈骗罪。盐湖股权的投资门槛问题是这场诉讼的争议焦点,很多人为民企的遭遇唏嘘不已,也为张克强的牢狱之灾打抱不平。事实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云南白药股权纠纷、“王老吉”商标案之争都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因为国有企业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太多,所以国企与民企之间的交易,出现了很多阻力。民营资本处境尴尬,投资门槛设限,让民企更加步履维艰。渎职罪 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7/26/content_4881245htm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罪的构成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而这种严重的失职行为显然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严重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