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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3 08:02:31
我国企业间的企业重组与企业分离、兼并、收购、破产,作为市场行为时刻都在进行着,过去会发生、现在会发生、将来还会发生。置身于兼并与收购浪潮的冲击中,并购与反并购的斗争异常激烈,企业家们无法回避,重要的是应区分善意并购与恶意并购,充分调查研究,对于不友好并购坚决反击。那么,当上市
公司遭到不友好并购时,企业家该如何面对呢?首先回顾以下案例。1994年4月恒通集团受让棱光实业355%的股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国有股权转让的先例。但由于当时的棱光实业的主业处于惨淡经营的地步,入主棱光实业后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事件,使棱光实业的
资产与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终于在1999年中期出现了整体性亏损。其中最典型和最恶劣的是恒通对棱光
资产的“吮吸”,恒通入主棱光六年来,已通过溢价转让
资产、股权质押、经济担保等多种手段,前后从棱光实业弄走了8个多亿的
资产或信用。同样,1997年 10月成都联益大股东成都联益(集团)
公司将成都联益34216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转让给广东飞龙集团有限
公司后,原本以为是一个沿海民营企业与西部上市
公司的完美结合,随着广东飞龙集团的种种诈骗行为而化为泡影。这种在
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之声,表明获得控股权的两个不同的目的,即到底是扶持上市
公司做强做大,还是以上市公司作为敛财的渠道。诚然,控制方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寻求对前期投入的套现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急于求成甚至不惜采取欺骗手段圈钱,显然是竭泽而渔。因此,在目前上市公司亏损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如何针对出现类似的问题制订相应完善的法规以杜绝纯粹圈钱式重组的发生,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投资者也应当对廉价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行为予以甄别,以回避相应的风险。总之,企业在反兼并、反收购策略可谓五花八门,随着收购兼并活动的发展,新的反兼并、反收购措施也会不断涌现。值得注重的是,
目标公司在控制自己的反购并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当地法律对此种计划所持的态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因为,各国证券法均规定,
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安捧反购并措施时,必须充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经理的一己之私而牺牲股东的利益。例如,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第4条“禁止阻挠行动”规定: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一经接纳真正的要约,或当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时,在未得受要约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该公司事务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其效果足以阻挠该项要约或剥夺受要约公司股东决定该项要约利弊的机会。特别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该项批准,不得:①发行任何股份;②就任何未发行股份发现或授予期权;增设或发行、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权利;④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的价值的资产;⑤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包括服务合约;⑥促使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该等购买提供财政协助。凡该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约义务,规定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凡出现其他特别情况,必须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适当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豁免须取得股东批准的一般性规定。 反并购的六种策略 1帕克曼式防御这是
目标公司先下手为强的反收购策略。当获悉收购方有意购并时,
目标公司反守为攻,抢先向收购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使收购公司被迫转入防御。实施帕克曼防御使
目标公司处于可进可退的主动位置:进可使收购方反过来被防御方进攻;退可使本公司拥有的收购公司部分股权,即使后者收购成功,防御方也能可分享部分利益。但是,帕克曼式防御要求目标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相当的外部融资能力;同时,收购公司也应具备被收购的条件,否则目标公司股东将不会同意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此种防御地进攻策略风险较大。2股份回购这是指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被公司购回的股票在会计上称为“库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以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实施股份回购必须考虑当地公司法对回购的态度,美国许多州的公司认为,仅为维持目前的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取得本企业股票的违法的;但如果是维护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而争夺控制权,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则回购又是可以允许的,我国《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3员工持股计划美国公司是鼓励员工持有所服务的公司股份的。而员工为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虑,不会轻易出让自己手中握有的本公司股票。如果员工持股数额庞大,在敌意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则可保安全。4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本是杠杆收购中的一种类型,有如前述,杠杆收购下收购者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营运所得贷得收购资金,而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价值或营运状况在一般情况下经理人员自以为最熟悉,故有相当比例的杠杆收购系由被收购公司的经理发动。管理层为了筹得收购资金,往往会设立一家新公司专事收购,并使被收购公司大量举债;管理层也可能自己出资收购,从而令被收购公司转变为合作企业。在公司遇有敌意收购时,公司管理层出面收购自然也是解救公司的途径之一。不过管理层收购在国外屡屡为人们所反对。反对者称之为纸面游戏、财富的重新分配和大规模的内幕交易。5财产锁定如果目标公司管理层觉得没有能力融资买下自己所服务的公司,则可能寻找一个善意的收购者以更高的出价来提供收购,那么即使不能使袭击者知难而退,也可使他为购并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的善意收购者通常是与目标公司关系良好的企业,在美国称为“白衣骑士”。目标公司常常愿意给予白衣骑士较其他现实或潜在的收购者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财产锁定。锁定有两种不同类型:(1)股份锁定,即同意白衣骑士购买目标公司库存股或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或给予上述购买的选择权;(2)财产锁定,即授予白衣骑士购买目标公司主要财产的选择权,或签订一份当敌意收购发生时即由后者将主要资产售予前者的合。6死亡换股死亡换股是指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特别股或它们的组合,以交换发行在外的本公司普通股,通过减少流通在外股数以抬高股价,并迫使收购方提高其股份支付的收购价。但这种防御手段对目标公司有一定危险性,因为其负债比例提高,财务风险增加,即使公司市值不变,权益价值比重也会降低,但股价未见得一定会因股数减少而增加,此外,虽然目标公司股价上涨,买方收购所需股数却减少,最后收购总出价不变,对目标公司可能无任何好处。 合理反并购案例 1998年初计算机合伙人公司 (Computer Associates简称CA)对计算机科学股份公司(Computer Sciences Corporation简称CSC)的收购案例。收购方CA和被收购方CSC均为纽约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由著名美藉华裔王嘉廉领导的CA是美国第三大独立软件制造商。它主要为大公司提供数据管理商业软件。全球“财富500"家大企业中,有95%采用它的网络化管理软件。位于加州的被收购方CSC是美国著名电脑咨询服务公司,它的服务项目包括程序设计。管理咨询,系统结合及产品寻购业务等,它的主要客户是政府及政府附属机构,占其总业务量的25%左右。1 并购目的面对计算机业的激烈竞争,20年前才成立的CA,能挤身美国软件业前茅,除了靠发展自身的技术外,通过不断收购其他企业来扩大服务项目,增添产品种类来世大企业规模在其高速发展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短短的 20年里,CA收购企业多达50余家。 CA希望能通过对CSC收购,让CSC为 CA软件提供支持,使CA变成像IBM一样,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套从硬件到软件,更全面,更完整的服务:并可以向 CSC客户推销它的系统软件产品,将 CA的客户层从大公司推至政府部门。2 并购过程CA在1997年12月中旬开始同CSC接触,洽谈并购事宜。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友好”谈判后,双方在价格和收购条款上均未能达成协议。 1998年 2月中旬,CA决定采取行动,公开发出以高出当时CSC市价的30%,每股 108美元的价格收购CSC公司的收购要约,整个收购金额涉及90亿美元(如果收购成功,将成为当代高科技领域第三大并购交易)。CA总裁和首席执行官库马先生在写给CSC董事长汉尼卡特的正式书面信中提出:对两家公司至今未能达成协议感到遣憾,但CA决心不遣余力采用所有合适的方法来促使并购交易成功。在CA收购要约中, CA提出以下几个收购条件:①留住 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员工;②向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员工购股权:保证在合并后公司中,CSC和CA组织地位相等:④除非万不得已,原CSC组织框架不变;(5)合并后公司使CA和CSC在技术和市场开拓上能互相帮助,共同发展;⑥没有裁员计划。CA这种做法带有很强的敌意。第一,CA原来打算:如果CSC同意同CA以“友好”方式合并,CA愿以每股114美元的价格向CSC股东购买 CSC股权。但现将收购价调低,显然是对CSC不合作的惩罚。第二,从“友好”协议转向以正式要约收购,迫使CSC在十天内作出反应。除此之外,CA还向内华达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法院裁定 CSC在1998年8月份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将CA收购要约提前交给股东讨论。并购谈判从“友好”转向“敌意”,使原本有意寻找合并伙伴的CSC改变对整个兼并活动的立场,CSC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定不道余力造行反收购。CSC通过采取以下行动来回应CA的敌意收购:①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拥有20%股权的股东提出提前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②为公司最高层17位管理人员订立丰厚离职补赏金;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比率要求从50%提高到90%;④扬言计划向优先股股东发放普通股认股权的股息,为公司毒丸防御计划铺平道路,因为一旦发生兼并,优先股可转换为收购者普通股,以增加收购成本;⑤向洛杉矶最高法院提出 S000万美元的诉讼,起拆CA收购行为违反了加洲不公平商业竞争法;⑥向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CA和它的并购顾问贝尔,控制被告方通过CSC以前的商业伙伴,一家信誉评级机构中非法获取CSC机密信息。3月2日,CSC正式拒绝了CA收购要约。3月6号,CA在经过各种努力后,终于宣布:当3月16日收购要约期结束后,不考虑延长要约期,这也意味着CA彻底放弃了对CSC收购,从而使美国高科技史上第三大兼并案以流产告终。3 反并购成功的原因CA在兼并之前未对目标公司作深入。全面了解,CA认为向CSC股东发出收购价已高于其市场价30%,收购价格应当合理。但这是其实对CSC股东心理缺乏了解。CSC是高成长性公司,有一半以上CSC股东属长期投资者,持有CSC股票至少五年了。并且 CSC是他们投资组合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股108元,即以高于市场价 30%得出的收购价格对其他被并购公司也许合理,但对CSC股东却偏低。一位高科技行业的分析家认为每股130元才是吸引股东放弃股权的合理价位。CA及它的并购顾问贝尔,因为没有充分了解目标公司股东情况,在收购的最关键问题造成失误。CA未考虑被兼并企业的行业特性,选用了错误的并购方案。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兼并公司不满,兼并后纷纷离开公司,也就丧失了兼并的意义。因此,对高科技企业的兼并,人们极不推崇采用敌意收购,因为它往往造成被兼并方管理层和员工对兼并方的敌对情绪,使兼并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CA在这场兼并战中,不顾及 CSC的反对,我行我素,按美林证券分析师的说法:采用对CSC敌意收购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因为即使敌意收购成功,也势必造成CSC员工和忠诚客户的流失,不可能有好的商业经济效果。 毒丸计划:反并购案例 1释放毒丸计划:狙击对手恶意收购2004年年初的时候,盛大上市之后募集了很多的资金,2004年1月份在二级市场不断收购新浪网的股票,当时新浪网的管理层没有在意,以为盛大进行股权投资,2月19号突然宣布持有新浪195%的股权,就是一个临界值。如果盛大持有人持有20%的股权,新浪和盛大就要合并财务报表,新浪突然意识到盛大对自己恶意收购,所以新浪网非常仓促的花了三天时间,推出了股权稀释毒丸计划。股权价格大约在35美元,新浪网毒丸计划就是让另外80%的股东以15块钱左右的价格买新浪网的股票,所以如果一旦盛大持有20%的股权,这个毒丸计划立马生效,另外80%的股东以15块钱买新浪网增发的股票,自然盛大的比例马上就会掉到20以下。这时候除非盛大特别有钱,在二级市场继续购买。后来盛大知难而退,新浪反收购成功。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新浪采用了股东权益计划,即所谓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美国上市公司常用的反收购武器,为防止第三方在没有正式通知董事会和股东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市场购股获得公司控股权。实际上,股东可以有两种选择:以150美元的价格,从公司赎回现金300美元,或者获得千分之一的优先股。不难推测,一旦“毒丸计划”启动,股东选择前者将使新浪握有的巨额现金全数分配给除收购者之外的全部股东,选择后者也将使任何敌意收购者的股权被稀释到微不足道。新浪的“毒丸计划”的作用实际上是威吓,至少告诫盛大:如果盛大要强行收购,那么它将付出的则是一个天文数字!根据计算,至少需要60亿美金。2寻找白衣骑士:宁给友邦,不予外贼2003年6月27日,全球第二大啤酒集团——南非啤酒SAB Millerplc(以下简称SAB)以每股229港元购入在香港上市的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啤)2941%的哈啤权益,成为哈啤的第一大股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排他性协议。而在2004年3月,哈啤第二大股东哈尔滨市政府却将其所持有的2907%股权出售给一家名为Global Conduit的公司。同年5月1日,哈啤宣布单方面终止与SAB的排他性协议。5月2日,SAB的竞争者——全球第一大啤酒商Anheuser—Busch Companies,Inc.(以下简称AB)宣布将以每股3.70港元的价格从哈啤的第二大股东——Global Conduit手中购入29.07%的股权,从而触发了AB与SAB之间争夺哈啤股权的大战。SAB为巩固其在哈啤中的第一大股东地位,于5月4日宣布将以每股4.30港元的价格全面要约收购哈啤,收购价较停牌前溢价333%。收购要约发出几个小时内,哈啤的管理层及员工表达了他们对这宗收购建议的抗拒态度,因为虽然SAB是第一大股东,但是和哈啤管理层的合作不愉快,哈啤管理层正打算把他撵出公司。在竞购战中,哈啤管理层抵制SAB的收购,而支持AB作为“白衣骑士”对哈啤进行收购。5月19日,AB正式成为哈啤持股29.07%的第二大股东,而SAB则于5月24日正式公告了要约收购书。5月31日和6月1日是竞购战的转折点,在这两天里AB以5.58港元的高价增持哈啤股份至36%,一跃成为第一大股东。6月3日AB以每股5.58港元的价格全面要约收购哈啤,高出SAB的收购价30%。至此,哈啤竞购战胜负已明,SAB宣布撤回敌意收购,并将其所有持股转让给AB。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哈啤采用了“白衣骑士”的反收购方法。白衣骑士是指目标企业为免遭敌意收购而自己寻找的善意收购者。当公司遭到收购威胁时,为不使本企业落入恶意收购者手中,可选择与其关系密切的有实力的公司,以更优惠的条件达成善意收购。在本案例中,AB以每股558港元的价格向哈啤提出收购要约,远远超过SAB每股430港元的收购价,若SAB仍要收购哈啤的股权,那么他就会付出更多的收购成本,或者SAB选择知难而退。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寻找白衣骑士的基本精神是"宁给友邦,不予外贼"。3反收购策略多管齐下:形成反噬防御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声称将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权。9月4日,广发证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标公司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吉富”)成立。9月6日,中信证券发布拟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权的说明,称收购不会导致广发证券重大调整,不会导致广发证券注册地、法人主体,经营方式及员工队伍的变更与调整。2004年9月10日,深圳吉富以每股116元的价格率先收购云大科技持有的广发证券383%股权。9月15日,深圳吉富按每股120元的价格受让梅雁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证券84%的股权,此时,深圳吉富共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权,成为第四大股东。面对广发证券的抵抗,9月16日,中信证券再一次重拳出击,向广发证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书,以125元/股的价格收购广发股权,使出让股东的股权在评估值基础上溢价10%-14%,以达到收购股权51%的目的。9月17日,原广发证券第三大股东吉林敖东受让风华高科所持有216%广发证券股权,增持广发证券股权至1714%,成为其第二大股东。9月28日,吉林敖东再次公告受让珠江投资所持广发证券10%股权,至此,吉林敖东共持有广发共计2714%的股权。同日,原广发证券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公告,受让美达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证券172%的股权,至此辽宁成大共计持有广发证券273%的股权,继续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此时,辽宁成大、吉林敖东与深圳吉富共同持有广发证券6667%的股权,三者构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绝对控股地位已不可动摇。10月14日,因无法达到公开收购要约的条件,中信证券发出解除要约收购说明。至此,历时43天的反收购大战,以广发证券的成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案例分析:本案中,广发证券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三个主要的反收购策略:实行相互持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果断启动员工持股计划,阻止中信收购的步伐;邀请白衣骑士,提高股价和缓解财务危机。以上是三个比较成功的反收购商业案件,被收购方都积极、灵活的运用一些反收购策略,成功阻止恶意收购者,从而达到所想要的目的。当然,任何反收购策略的运用都要根据被收购公司当时各自的情形加以分析。国内外收购与反收购的经典案例还有很多,在此不多介绍。接下来就让我们拭目以待万科与宝能的股权之争,或许将来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反收购案件!反收购策略的应用腾讯“最强回购”仍在继续腾讯再度出手回购,至今已连续29个交易日进行回购,年内累计回购次数达到66次,是今年港股回购金额之最,也是腾讯历史上的回购金额之最。那么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一下腾讯最强回购,我们一起看看吧!腾讯“最强回购”仍在继续腾讯控股公告,于9月29日回购128万股,回购价格为2684港元/股—2832港元/股,共耗资约351亿港元。值得注意的是,腾讯在本周的四个交易日内连续回购,至今已连续29个交易日进行回购,年内累计回购次数达到66次,累计回购金额达到202亿港元,远超去年全年的回购额26亿港元。这一数据既是今年港股回购金额之最,也是腾讯历史上的回购金额之最。此前有市场人士指出,腾讯大手笔回购表明管理层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信心,持续回购有助于二级市场人气恢复。腾讯近期股价低位震荡,若短期价格仍维持在当前区间,后续公司或仍有回购动作。9月29日,腾讯控股再次下跌,盘中创出2682港元/股的年内新低,截至收盘跌幅收窄至124%,报收2706港元/股,总市值为26万亿港元。数据显示,腾讯控股股价年内已经下跌3868%,而相较2021年的高点74715港元,已下跌超过六成。至少3000亿港元涌入除腾讯控股外,9月29日,还有多家港股上市公司公告回购:友邦保险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当日回购2725万股,回购价格为6435港元/股—6635港元/股,共耗资约178亿港元。长实集团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当日斥资173亿港元回购3678万股,回购价格为468港元/股—4765港元/股。小米集团-W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29日耗资97857万港元回购1100万股公司股份,每股回购价格为874港元至917港元。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9月29日,年内已有203家港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总金额达638亿港元。其中,腾讯控股和友邦保险年内回购金额居于港股市场前两位,均超过150亿港元,分别为202亿港元和172亿港元。汇丰控股、长城汽车、小米集团-W、长实集团、中国燃气、太古股份公司A、中国移动、药明生物年内回购金额分别位列三到十位。除港股上市公司自购外,今年南下资金买入港股金额为2529亿港元,两者合计达到3167亿港元。恒指创11年新低近期的港股仍在持续下跌,9月29日,恒生指数再次下跌049%,收于1716587点,继续刷新2011年11月以来的收盘新低;恒生科技指数下跌124%,盘中已创出年内新低。农银国际最新专题报告指出,恒生指数值本周已跌至17500点以下,为2011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发生以来的最低水平。恒生国企指数亦跌至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的最低水平。从今年年初开始,市场不断下调恒生指数和恒生中国企业指数2022年和2023年的盈利前景。预期利润下降以及较低的盈利率是导致以PER或P/B衡量的市场估值较低的根本原因。2022年盈利疲软是由于以下主要原因:1)2022年,大盘科技股投资组合出现巨额投资亏损,而2021年投资收益巨大。2)受股市和债市波动影响,保险公司盈利减少。3)中资地产股盈利下滑,投资物业可能贬值。4)港币与美元挂钩,美元升值也意味着港币升值,在香港国际金融机构面临非美元资产贬值风险。5)尽管能源资源价格上涨,对能源股有利,但能源相关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较低。对于港股投资,博时
基金认为,2022年四季度港股仍面临海外流动性易紧难松等宏观经济因素,预计整体延续震荡走势。结构上,有几大类机会值得关注:一是全球能源紧缺与供应链重构给新老能源板块带来持续性机会,如光伏、煤炭、油气开采以及航运等板块;二是互联网板块的国内外监管环境大幅好转,需耐心等待海外通胀显著缓解后紧缩预期转向,以及国内需求好转后的投资机会;三是消费板块也可关注国内需求修复弹性的进一步释放后所带来的投资机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希瓦私募创始人梁宏再度乐观发声:“港股的整体估值已经跌到2008年时的低位附近。哪里是底部还要跌多久我不知道。我知道看久一点,一年或者两年港股指数向上概率很大。结合PE、PB、ROE、股息率等估值判断,完全可以做出持有或者越跌越买的决策。不少上市公司,我都愿意掏自己的钱买了,这样的股票有啥好怕呢坚持和执行自己的一贯策略。”建信优化配置
基金投资方向 常用做法主要有二种:一是售卖“冠珠”在并购行当里,人们习惯性地把一个公司里富于吸引力和具收购价值的部分,称为冠珠它可能是某个子公司、分公司或某个部门,可能是某项资产,可能是一种营业许可或业务,可能是一种技术秘密、专利权或关键人才,更可能是这些项目的组合。冠珠,它富于吸引力,诱发收购行动,是收购者收购该公司的真正用意所在,将冠珠售卖或抵押出去,可以消除收购的诱因,粉碎收购者的初衷。例如:1982年1月,威梯克公司提出收购波罗斯威克公司49%的股份。面对收购威胁,波罗斯威克公司将其CrownJewels一一舍伍德医药工业公司卖给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售价为425亿英镑,威梯克公司遂于1982年3月打消了收购企图。二是虚胖战术。一个公司,如果财务状况好,资产质量高,业务结构又合理,那么就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往往诱发收购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到收购袭击,它往往采用虚胖战术,以为反收购的策略。其做法有多种,或者是购置大量资产,该种资产多半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令公司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是大量增加公司负债,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是故作一些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投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资产收益率大减。所有这些,使公司从精干变得臃肿,收购之后,买方将不堪其负累。这如同苗条迷人的姑娘,陡然虚胖起来,原有的魁力消失了去,追求者只好望而却步。 一、股东权利计划。即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往往以权证的形式)。1、权证的价格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一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执行价格购买市值两倍于执行价格的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股票。举例来说,A公司股票目前市价20美元,它的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4倍即80美元,B公司收购A公司,或者收购后B公司与A公司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注销A、B二公司,设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为40美元/股。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80美元的价格购买4股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或C公司(新设合并的情况)股票,市值达4股40美元/股=160美元。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20%)的公司涨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价购买公司股票。3、当公司遭受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人可以只要董事会看来是“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二、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惜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惜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毒丸术,无论各类权证、抑或毒药条款,在平常,皆不发生效力。一旦公司遭受并购接收,或某一方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比如20%)。那么,该等权证及条款,即要生效。公司运用毒丸术,类同于埋地雷,无人来进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发生收购战事,袭击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要爆炸显威。毒丸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收购资金量和收购成本。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升水价格向公司售卖手中持股,换取现金,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可耗竭公司现金,恶化公司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收购者,在接收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收购者自身,虑及此,收购者往往望而生畏。基于这二方面的逻辑,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后,类似于吞下毒丸,自食其果,不得好报。焦土术和毒丸术的运用,也会伤害元气,恶化现状,毁坏前景,终于损害股东利益。因而往往会遭到股东们的反对,引起法律争讼。在我国,公司负向重组,因其不利企业发展和有损股东权益,故不宜提倡。 公司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为了解除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这种后顾之忧,美国有许多公司采用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Parachute)的做法。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定合同规定:当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该项金降收益视获得者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有高低,如对于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这一补偿可达千万美元以上。该等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金降落策略出现后受到美国大公司经营者的普遍欢迎。在80年代,“金降落伞”增长很快。据悉,美500家大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董事会通过了金降落伞议案。85年6月,瑞福龙公司在受潘帝布莱德公司收购威胁时就为其管理人员提供“金降落伞”。1985年A111edCo(亚莱德公司)与SignaICo(西格纳耳公司)合并成亚莱德·西格纳耳公司时,前者须向其126位高级干部支付慰劳金(金伞)计2280万美元,西格纳耳须向其25名高干支付慰劳金2800一3000万美元。后因被诉而削减了一些数额。当年美国著名的克朗·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一项金降落伞计划:“16名高级负责人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三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1986年戈德·史密斯收购了克朗公司后不得不支付该等款项。该项金额合计共达9200万美元,其中董事长克勒松一人就领取了2300万美元。贝梯克思公司被艾伦德公司接管时,其总裁威廉·艾格得到了高达250万英镑的额外津贴。1984年始,据美国税收法案,“金降落伞”的直接收益者须纳20%的国内消费税。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下面几级的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枣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灰降曾经一度在石油行业十分流行,皮根斯在收购接管美罕石油公司后不得不支付了高达2000一3000万美元的灰降费用。“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二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得名,其理与金降落伞的得名出于同辙。从反收购效果的角度来说,金降落伞、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金降”法可有助于防止管理者从自己的后顾之忧出发阻碍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合理并购。故“金降”引起许多争论和疑问。我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引入金降、灰降或锡降,可能导致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资,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宜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解决目标公司管理层及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白马骑士”指:在敌意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来解救目标公司、驱逐敌意收购者。所谓寻找“白马骑士”,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敌意收购袭击的时候,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马骑士”来与袭击者争购,造成第三方与袭击者竞价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局面。显然,白马骑士的出价应该高于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在这种情况下,袭击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往往会出现白马骑士与袭击者轮番竟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上涨,直至逼迫袭击者放弃收购。如果袭击者志在必得,也将付出高昂代价甚至使得该宗收购变得不经济。为了吸引“白马骑士”,目标公司常常通过“锁定选择权”或曰“资产锁定”等方式给予一些优惠条件以便于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根据美国罗伯德的论文“企业吞并:美国公司法上商业判断原则与资产锁定之关系”,“资产锁定”主要有二种类型:一是股份锁定,即同意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的库存股票或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或者给予上述购买的选择。二是财产锁定,即授予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选择权,或签定一份当敌意收购发生时即由后者将重要资产售予白马骑士的合同。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寻找白马骑士的基本精神是“宁给友邦,不予外贼”。该种策略的运用需要考虑一些因素:1)袭击者初始出价的高低。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低,那么白马骑士在经济上合理的范围内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大。这意味目标公司更容易找到白马骑士。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高,那么白马骑士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小,白马骑士救驾的成本就会相对地高,目标公司被救的可能性也就相对降低。2)尽管由于锁定选择权的运用白马骑士在竞买过程中有了一定的优势,但竞买终归是实力的较量,所以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3)在美国,一旦出价,仅有20天的开放期,所以白马骑士往往需要闪电决策、快速行动。为此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对目标公司做深入全面的调查。这就增大了白马骑士自身的收购风险,往往导致白马骑士临战怯场。这在经济衰退年份尤其会表现明显。刺激估价涨升公司股价偏低是诱发收购袭击的最重要因素。在公司股价低于公司资产价值或公司潜在收益价值的时候,尤其如此。很显然,提高股价一方面是可以消除或曰弱化收购诱因,稳定原有股东持股的信心;另一方面则可加大收购成本,迫使收购者从成本一收益法则考虑放弃收购企图。刺激股价涨升的主要方法有:1)发布盈利预测,表明公司未来盈利好转。2)资产重新评估,体现评估增值。资产重估方法要依会计制度不同而做取舍。资产重新评估的办法可立即反映出资产增值,对刺激股价常常能起到显著效果。但在实行现行成本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在公司定期对其资产进行重估并把结果及时编人资产负债表的的情况下,运用资产重估方法就很难得出资产升值的效果。3)增加股利分配。4)发表保密状态下的开发研究成果等对股价有利的消息。5)促成多家购并者竞价争购哄抬股价。 这一反收购术的名称取自于80年代初期美国颇为流行的一种电子游戏。在该游戏中,电子动物相互疯狂吞噬,其间每一个没有吃掉其敌手的一方反会遭到自我毁灭。作为反收购策略,帕克曼防御是指:公司在遭到收购袭击的时候,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以进为退,它或者反过来对收购者提出还盘而收购收购方公司.或者以出让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面收购收购方股份,以达围魏救赵的效果。帕克曼防御术的运用,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袭击者本身应是一家公众公司,否则谈不上收集袭击者本身股份的问题。·袭击者本身有懈可击,存在被收购的可能性。·帕克曼防御者即反击方需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否则帕克曼防御的运用风险很大。80年代联合碳化物公司对GAF公司的反收购行动中就曾考虑过帕克曼防御方案,但终因资金实力不足而放弃。反击方在自己实力不足的时候,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友邦公司。帕克曼防卫的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颠倒,致对方于被动局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卫往往能使反收购方进退自如,可攻可守。进可收购袭击者(1982年城市服务公司在对梅莎公司进行的帕克曼式反收购行动中,就差一点反过来吞并了狙击手皮根斯的梅莎石油公司),守可使袭击者迫于自卫放弃原先的袭击企图,退可因本公司拥有收购方(袭击者)的股权即便收购袭击成功同样也能分享收购成功所能带来的好处。 股份回购是指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买方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此外,回购股份也可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说话权。当然,股份回购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运用股份回购策略需要汪意几点:1)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各国规定不一。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禁止,英、美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在附带条件下则是准许的。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针对股份回购的做法,收购方往往向证券管理部门或法院控告它违反证券交易法。2)股份回购与红利分发哪个更有利,主要取决于公司处于何种纳税部位。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股份回购是有利的,否则,分发红利更有利。其条件是:T>g(1一b),其中T是边际所得税率,g是资本收益税率,b是基本所得税率。假定资产所得税率为30%,基本所得税率亦为30%,那么当边际所得税率高于51%时,股份回购对股东有利。3)回购股份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则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4)绿色勒索者或收购狙击手往往佯攻逼迫目标公司溢价回购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观收益。所谓绿色勒索。其基本内容是:目标公司同意以高于市价或袭击者当初买入价的一定价格买回袭击者手持的目标公司股票,袭击者因此而获得价差收益。同时,袭击者签署承诺,保证它或它的关联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再收购目标公司,即所谓的“停止协议”。 即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其主要方式有二种: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港股怎么算的,收益变少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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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7]3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七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谷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处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1977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朱书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2003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组长,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公司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 殷可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1991年获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浙江大学讲师,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裁,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黄浩先生,监事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1996年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张永胜先生,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部职员。1993年获山东财政学院财政系经济学学士,199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任山东电力设计院会计,北京西单国际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公司审计主管,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总经理助理,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一处职员。 杨美瑛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总监,获台湾国立中兴大学统计学学士学位,美国依阿华大学获取精算学硕士学位。历任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团体人寿与医疗保险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精算助理、退休金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精算主任、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助理精算师、个人人寿与医疗保险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副精算师、信安国际财务总监、亚洲区首席财务总监。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1998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和华泰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徐军先生,总经理助理。1990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学位。历任纽约Exis顾问公司高级分析师,巴黎百利银行交易和资产投资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第二副总裁和中国业务负责人。 张彻先生(Micheal C Zhang),总经理助理。1990年获美国Brandeis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主任科员、潘伟博(PaineWebber)高级经理(Senior Associate)、JP 摩根(JP Morgan)高级经理(Associate)、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助理副总裁、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兼研究总监和金融工程部总监。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八年。1999年5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1998年4月进入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00年1月进入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4月进入华林证券资产管理部,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进入宝盈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6年8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 汪沛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五年。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同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2001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与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目前兼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曲寅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在实现长期资本增值的同时兼顾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9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1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依据,对大类资产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和个券,进一步优化投资组合,从而获得超越投资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新华富时A600指数+40%×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关的程序后,修正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这一宏观层面与个股个券选择这一微观层面优化投资组合。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照沪港通规定,投资者买入港股时,证券公司利用港币卖出参考价计算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卖出港股时,证券公司利用港币买入参考价计算投资者可以得到的人民币资金,清算是按结算汇率来处理的。2、港股和A股一样,港股当天的交易要到收盘后才开始清算,通常要四五个小时才能看到准确的数据。盘中的数据只是估算,要以实际结算为准。3、港股结算意识要收取相应费的,按照2%的佣金水平计算,若市值不变,卖出时需要支付的费用相同。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2-0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