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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H股是专门面向国际投资者发行的中国企业的股票。这些公司在香港股市公开上市,允许国际投资者投资和交易。这类股票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面是关于H股的详细解释:1H股的定义:H股是外资股的一种形式,主要在港交所自由买卖。这类股票与中国内地的A股有所不同,主要在于其投资者的构成和市场的开放程度。H股的发行主体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但面向国际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2H股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资本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其中香港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选择。H股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中国企业的机会,促进了国际资本与中国经济的融合。同时,这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融资平台,推动了企业的国际化进程。3市场准入与监管: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满足港交所的上市要求和相关的监管标准。这些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国际化的金融市场,香港市场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成熟的市场环境,为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总的来说,H股是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它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中国企业的机会,并促进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同时,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展示了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化趋势。中国是否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二、FDI负面清单的解读;三、立法建议。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一)涉外项目和交易可更快进行涉外项目和交易的协商和完成能够更快的进行。如果某一FDI绿地投资项目或并购交易不涉及FDI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则其股权购买协议或资产购买协议将可在签署后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购股协议需经过一到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获得外商投资批准才能生效,项目或交易现可以更快完成。(二)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无需进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业并购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理论上来说,中国外商投资审批由相关审批部门完全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与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许多不断变化的政策和因素。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被意外推迟或者否决的情况将成为历史。(三)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或更灵活最新的法律变化可能对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空间或灵活性。比如,跨境换股交易结构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四)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审批最后,对于不在FDI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尽管外商投资审批已经不再需要,交易双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核准程序和国有资产转让招拍挂程序、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二、FDI负面清单的要点解读(一)负面清单和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新版FDI负面清单和2016年9月以来发布的相关法规,中国开始对外商投资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即: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产业仍需遵循中国常规的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批流程,但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则享受国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资准入审批,仅需在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备案即可。(二)新版负面清单包括的产业新版负面清单基本上包括了旧版《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所规定的以下产业:(1)“限制类”产业;(2)原来的“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产业;(3)“禁止类”产业。(三)外商投资审批门槛提高中国监管部门最近表示,与上一版外商投资目录相比,此次新版负面清单极大地放宽了对产业的限制。但实际上,相比于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此次的清单中放开的产业还是比较有限的。而且,对于从鼓励类转移到负面清单中的一些产业,外商投资审批门槛从过去适用于鼓励类的10亿美元提高至了3亿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机场建设和经营或者种子生产在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是鼓励类,现在都被挪到了负面清单中,因此外商投资审批门槛就相应提高了。(四)负面清单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制度也适用于涉外的企业并购。商务部最近表示,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备案制度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新设项目,还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或出售内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权)或资产等。因此,如果目标公司涉及的产业不在负面清单上,买方便可直接收购或出售取得内地企业的股权,而不需要经过中国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五)明确模糊地带最新规定也明确了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成立合伙企业来投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产业。这明确了过去几年法律上的一个模糊地带。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不能通过在中国大陆设立合伙企业来直接或间接向涉及FDI负面清单上的产业的国内企业进行投资。三、立法建议(一)重新确定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是否应对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再重新梳理,做出统一规定。至少将从原来鼓励类中移到负面清单中的行业的审批权限提高到原来的10亿美元。(二)立法修订是否应对一些有关外商投资和外资并购的重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比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1997年)和外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规定(2005年)等等。笔者认为在统一性的外国投资法出台之前,这些立法修订有一定的必要性。外资配置中国资产不断加码QFII持有A股数量十年增逾4倍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对外全部开放,目前只有股票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股市,其他如期货市场并不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期货市场主要是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金融信托公司等。方式多元化: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扩展资料:投资方式: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境外投资最近股市沸沸扬扬的外资做空A股,为什么没有中国资本做空外国股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走过关键十年。这十年,我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中持续发展,呈现出开放速度加快、开放力度加大、开放范围扩大的特点。十年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稳步推进,利用外资取得重要成果,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具体来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迅速发展,A股纳入国际知名指数比重不断提升,机构外资股比全面放开,沪深港通、沪伦通启动,北向资金连续8年净流入A股,债券市场亦成为全球跨境债券投资的重要目的地。种种迹象表明,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外资持续流入中国资本市场的趋势不断强化。外资配置中国资产不断加码过去的十年,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开放,外资对中国资产青睐有加,不仅加速布局证券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配置也在不断加码。十年来,中国基本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彻底取消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领域外资股比限制,推进跨境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启动沪深港通、沪伦通、债券通,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一系列重大举措落地落实,兑现了扩大金融开放的承诺。证券业对外开放步伐坚定。2012年10月份,第二次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首次放宽外资参股比例限制要求。2018年4月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首次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2019年7月份,《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推出十一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2020年4月1日起,证监会正式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着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证券公司,截至2021年底,已有9家外资控股券商在华顺利展业。银行业和保险业推出50余项开放政策,国际金融机构更加积极、深入参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2021年,在华外资银行资本和资产均较十年前增长超过50%,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资本十年间增长13倍,资产增长6倍。2017年7月份债券通开通以来,境外投资者多渠道投资中国债券。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全球跨境债券投资的重要目的地。统计显示,2021年年末,中国吸收跨境债券投资规模接近8200亿美元,占新兴经济体整个吸收外部债券投资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总规模21万亿美元,外资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占比在3%左右。长期来看,外资仍会稳步增持人民币债券。多重因素吸引外资持续流入这十年,中国资产对外资吸引力不断增强,外资持续流入A股市场。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主要源于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多重因素的共同推动。中国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赵辰昕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十年,中国经济在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经济发展既保持了量的合理增长,也实现了质的稳步提升。经济总量由2012年的539万亿元上升到2021年的1144万亿元,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13%上升到超过1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6300美元上升到超过12万美元。“中国经济基本面是我国资本市场吸引外资的底气,正是因为中国宏观经济的出色表现和强劲发展态势,才让外资对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保持热情。这是一个正反馈的过程,中国经济底色强劲吸引了外资,而外资的进入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强化。”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经济具有强大的韧性,当前仍处于稳定增长的阶段。如2021年我国经济增长高达81%,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也大幅高于发达国家水平。”粤开证券研究院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国内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在顶层产业政策指导下,产业升级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确定性。此外,凭借国内巨大的消费市场和较为完善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未来有望继续涌现一批高成长企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将不断增强。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也有助于提升人民币资产对全球资金的吸引力。“对外资而言,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一方面可以减少潜在汇率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成本。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避险属性增强,增加了外资投资人民币资产的信心。”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道越来越畅通。这十年,中国资本市场不断进行制度改革,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外资进入也变得更加高效。央行8月10日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央行将和各金融管理部门一道,将继续坚定不移推动中国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程序,丰富可投资的资产种类,为境外投资者和国际机构投资中国市场创造更便利的环境。A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这十年,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末,A股上市公司合计有4844家,其中有3508家上市公司2021年业绩与2012年业绩有可比性。这3508家公司2012年合计实现归母净利润217万亿元,2021年合计实现归母净利润449万亿元,比十年前成倍增长。QFII持有A股数量十年增逾4倍一组组数据,成为这十年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良好格局的生动写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22年7月末,已有逾700家机构获批QFII资格,较2012年增长近4倍;QFII持股数量和市值分别增长逾4倍、逾2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制度持续优化。2012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修改了QFII投资范围,并将其持股比例限制由20%放宽至30%。2016年9月份,证监会取消QFII和RQFII股票投资比例限制,取消股票配置不低于50%的要求,允许QFII灵活对股票债券等资产进行配置。2019年9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2020年9月份,证监会、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进一步降低了QFII和RQFII投资准入门槛,稳步有序扩大了外资的投资范围。记者观察到,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QFII机构数量显著增加。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有48家机构获批QFII资格,是2020年前三季度获批QFII数量总和的近2倍,占2020年全年获批QFII总量的68%;2021年1月份至9月份,获批QFII数量达95家,已经超过2020年全年,截至2021年年末,全年获批QFII数量达119家,创下历史新高。QFII持有A股的规模出现显著增长。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2年年末,QFII持有174只A股,合计持股市值为81410亿元:2021年年末,QFII持有954只A股,合计持股市值为284008亿元,较2012年年末持股数量和持股市值分别增长44828%、24886%。QFII投资结构也悄然发生变化。从QFII持股行业来看,2012年年末,银行、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建筑装饰、房地产等五行业持股市值居前,分别为50501亿元、7062亿元、5388亿元、2739亿元、2120亿元;2022年一季度末,银行、电力设备、电子、医药生物、建筑材料等五行业持股市值居前,分别为67417亿元、48894亿元、18227亿元、17008亿元、12373亿元,均超百亿元。可见,外资在坚守银行股作为底仓布局的同时,已悄然从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转向了医药、科技等成长股。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机构投资偏好的变化,折射了这十年中国产业迭代升级的新趋势。互联互通共享中国市场机遇作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沪港通和深港通为加强境内外资本的流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操作便利和低成本的跨境资产配置通道。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作为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下的第一座“桥”正式通车。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正式开通,由此实现了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互联互通。2022年7月4日,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正式开通,中国资本市场在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沪深股通开通以来,北向资金持续买入A股。截至2022年7月末,沪深股通为A股市场带来169万亿元的净流入。总体来看,北向资金在过去8个年度均呈净流入态势,今年以来截至7月末,北向资金净流入50730亿元。沪股通方面,自开通以来截至2022年7月末,共有267只个股现身沪股通的前十大成交活跃股榜单,有169只活跃股期间处于净买入状态,期间获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334460亿元。行业方面,上述267只活跃股涉及31个申万一级行业,有23个行业期间实现北向资金净流入,其中,银行、非银金融、电力设备、食品饮料等四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净买入均超200亿元,这四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196807亿元。深股通方面,自开通以来截至2022年7月末,共有201只个股现身深股通的前十大成交活跃股榜单,有140只活跃股期间处于净买入状态,期间获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396880亿元。行业方面,上述201只活跃股涉及30个申万一级行业,有23个行业期间实现北向资金净流入,其中,家用电器、电力设备、电子、非银金融、银行等五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净买入均超200亿元,这五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265446亿元。互联互通机制的推进与A股相继纳入MSCI、富时罗素全球指数、标普道琼斯指数,可以说,一个是建立“硬件”通道,一个是在“软件”上让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均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6月1日,A股被正式纳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相关指数,市场将这一历史事件称为“A股入摩”。这是A股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2019年6月21日,A股纳入富时罗素全球指数;2019年9月8日凌晨,标普道琼斯指数纳入A股名单正式公布。至此,三大国际指数公司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全部纳入A股,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一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事件。这也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界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和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支持与信任。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中国资本市场在开放中成长,也必将在扩大开放中进一步壮大。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稳步推进的新征程上,中国资产的全球吸引力势必越来越强,外资增配中国资产的大潮势必愈加澎湃。如果想了解更多实时财经要闻,欢迎关注我们。QFII重仓股指什么?在全球资本市场的舞台上,近期股市的焦点似乎落在了外资做空中国A股的争议上,那么,为什么我们鲜见中国资本做空外国股市的现象呢?这其中的深层原因值得我们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资在A股市场中确实存在,但其规模相对有限,且并非全部是出于纯粹的做空动机。他们中的大部分,甚至可能是一些有背景的内线,他们的行为往往受到复杂因素的驱动,如市场分析、投资策略和监管环境等。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于本国企业的做空行为,可能会触发严格的审查和法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投资的心理和文化差异。在中国,投资者普遍抱有对本土企业的深厚情感,这使得他们倾向于持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而非像在某些海外市场那样,追求短期套利和做空。这种文化背景使得中国资本更倾向于在国内市场寻找投资机会,而非选择做空外国股市。此外,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市场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现象。例如,中国股票市场的准入门槛、交易规则以及对做空行为的限制,都使得做空行为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同时,中国的资本管制政策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外资的做空行为,使得中国资本在国内市场的活动更为活跃。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资本的流动和投资决策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包括政策导向、经济环境和市场预期等。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中国资本在海外市场的参与度虽有所提升,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对投资风险的谨慎,做空外国股市的行为尚不普遍。总结来说,外资做空中国A股的现象与中国资本做空外国股市的罕见,主要源于文化、监管环境、市场机制以及投资策略的差异。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资本在全球市场缺乏灵活性,而是反映了中国投资者独特的投资观念和市场策略。在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格局中,这种差异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但目前,中国资本更多地选择在本国市场寻求机会。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什么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扩展资料:制度特点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的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用了7年,韩国也用了11年。我国则是绕过第一阶段,一步到位,其后发优势不可估量。二是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对QFII的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与此相反,我国对QFII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然而,我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的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三是人民币升值迅速,QFII闻风而动。QFII当仁不让地成为A股市场最有想法、最有资金实力的做多的主力部队,下一阶段瞄准QFII必然增仓的品种是捕捉底部黑马的必然选择。QFII正成为推动A股市场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来自200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末,52家QFII持有A股的总市值已经达到971亿元,占沪深两市2006年末流通总市值的比例达到388%,一跃成为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QFIIqfii有什么特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QFII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外资准入限制QFII制度允许外资通过特定渠道进入国内资本市场,但对外资的投资额度、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这一特点确保了国内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外资提供了一个参与国内市场的途径。二、投资多元化QFII机构投资于国内市场的金融工具日趋多元化,涵盖了股票、债券、基金等。这不仅有利于吸引外资,还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QFII机构带来的国际投资理念和策略也对国内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三、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QFII机构通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强大的研究能力。他们采用国际先进的投资理念和管理方法,有助于提升国内市场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此外,QFII机构还需遵守严格的监管规定,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四、促进市场开放和国际化进程QFII制度是国内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和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吸引外资,促进市场开放,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推动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同时,QFII制度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综上所述,QFII制度以其独特的特点在连接外资与国内金融市场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它通过设定一定的外资准入限制,确保市场稳定性;同时,促进投资多元化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市场效率和竞争力。此外,QFII还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